杨震:图解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08浏览次数:1428

杨震:图解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11月30日,校党委副书记杨震教授做客第二十七期时事讲堂,在黄家湖校区崇实会堂为三百余名学生带来以《图解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题的精彩报告。本期时事讲堂由党委宣传部和马克思主义学院联合举办,党委宣传部部长李灿华主持。 

   报告围绕建国之初开始新中国法制建设、新中国对法治的认识是一个递进过程、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差距、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等六个方面展开。杨震通过一系列图示和实例,展示了我国从建国初期至现在的法治历程。 

   杨震说,从文革时期法制遭摧毁到1978年重建,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我国法治之路走过了一段漫长坎坷的路程。新中国先后有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但都没有提出“法治”观念,直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才以宪法条文方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邓小平曾说:“一个国家不用法治是灾难性的”。江泽民执政时期,“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多次被重申。胡锦涛在2010年中纪委会议讲话中说:“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 

   “有法律制度的国家并不就是法治国家。”杨震说,自秦朝以来,中国都有法律条文作为工具,维护个人专制,但那时的中国是封建专制国家。法制是指用法律实施管制,“刀”制的法律是惩治的工具,而“水”治的法治意为法在国家治理中至高无上,任何组织及个人都要遵守服从法律,“水”可端平,流到哪里都是平的,取意“法是公平的”。杨震通过援引我国治安和交通处罚“三个5”的时效规定和“孙志刚案”,形象地说明法制国家与法治国家的根本区别在于从管制公民到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权益,从立法决策单向片面到民主化,从压制服从到公平处理社会关系的转变。 

   杨震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以及“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七个方面详细地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他从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五大原则诠释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 

杨震还讲解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诞生过程。他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为出发点进行延伸,为大家详细讲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个原则,“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队伍、依法治党等“六大任务”。 

“从全会的决定和公报中透露的信息来看,全会对领导干部、法制工作者和普通民众将会有什么影响呢?”杨震说,无论是关于领导干部层面的“人治不能高于法治,权力不能干预司法”,还是法制工作者层面的“从业者获得更健全职业保障,完善法律业准入制度”,亦或是大家最为关心的老百姓层面的“人民权益得到最高保障,崇尚法律靠法维权”,杨震都从不同角度为大家做深入讲解。在讲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官员的影响时,杨震说,官员“依宪治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倒查”、“干部干预司法要追究责任”、“不依法办事将不被提拔重用”、“避免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以公开为常态监督权力运行”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送给官员的六项“紧箍咒”。